
- 索 引 号: FZ00409-2500-2020-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 2020-01-08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财〔2020〕1号
- 发布日期: 2020-01-0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处、机关党委、管理部:
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将《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月8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福建省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2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榕财预〔2017〕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二条 预决算信息应遵循积极公开、强化责任、促进改革的原则。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二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计划财务处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本中心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综合处负责舆情的收集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方式及时间
第五条 部门预算应当在市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中心应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立预决算公开栏,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预决算,以方便公众快捷获取信息,并在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统一专栏上同时公开,并永久保留。
第四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三张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五张报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加以说明。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具体细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依据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调整。
第五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公开。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如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应当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
第六章 舆情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做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实际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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