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100-2009-0003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9-12-09
  • 标    题: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实行统一材料和程序的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业〔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12-0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实行统一材料和程序的事项》的通知
榕公积业〔2009〕16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09-12-09 00:00

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的为缴存人服务,《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实行统一材料和程序的事项》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实行统一材料和程序的事项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实行

统一材料和程序的事项

 

一、公积金开户

单位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和领用印鉴卡申请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必提供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二、公积金汇缴:分为柜面转账汇缴和网上银行汇缴两种

(一)柜面转账汇缴:在无人员变更时,单位可直接按原定的月缴额进行汇缴,需在转账支票上注明缴存单位、单位账号、缴交年月。

(二)网上银行汇缴(仅工行):单位登录工行网站,进入在线缴费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页面,输入单位公积金编号、户名、缴交年月和汇缴金额后提交,工行在收到指令后打印,经办人员根据指令中的信息进行单位汇缴处理。

三、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补缴

(一)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1、如单位补缴在一年以下(不含一年),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报告和《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直接到银行柜面办理。

2、如单位补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报告和《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到中心窗口审批后再到银行柜面办理。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论补缴时间多长,都只需提供补缴报告和《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直接到银行柜面办理。

四、公积金汇缴变更

(一)单位出现人员变更,应在当月汇缴前,提交经盖章的《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到银行柜面办理单位汇缴变更手续,然后进行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二)如整个单位已停缴,需经中心审批,经办人员到银行办理单位人全员封存手续后,职工才可在符合申请提取条件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如单位仍正常缴存,职工因个人原因停缴,需申请提取时,可随时凭经单位盖章的《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到银行柜面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然后按提取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公积金提取

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银行柜面人员需根据中心的授权审批号的电子表格进行授权查询、核对信息、核查单位印鉴,出示规定证件后将款打入职工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卡、折上。

(一)职工本人提取公积金,只需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

(二)如为代领公积金,需出示代领人、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关系证明(或经中心确认的委托书),同时需向银行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提取的公积金必须转入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卡或存折上。

六、公积金贷款

(一)一手房贷款

主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字申请本人及其共有人的征信报告→中心审批贷款申请→承办银行核对相关材料,打印借款合同→职工将借款合同给开发商处盖章→主借款人及其共有人至承办行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合同交还银行经办,经办人员审查、报批→到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拨付贷款基金→承办银行放款→通知客户领取回单和相关材料,告知客户按时还款。

(二)二手房贷款

职工进行所购房产评估→买卖双方到承办银行办理首付款冻结手续→中心审批贷款申请→承办银行根据中心的贷款受理单与职工签订借款合同→职工到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中心拨付贷款基金→承办银行放款→通知客户领取回单和相关材料,告知客户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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