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409-0100-2015-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15-06-24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管委〔2015〕5号
- 发布日期:2015-06-24
- 有 效 性: 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现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决策应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并受本章程约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市人民政府负责人、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房管(房改)及有关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推荐;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由工会组织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具体人选;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由缴存单位推选具体人选。委员总数为33人,委员经基层单位推选产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推举产生。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任职期间管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或离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原相关单位申请推荐新人员,经管委会全体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后,由新人员继续履行职责。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规则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以及会议筹备、记录整理、纪要编写、决策事项上报和督办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具体工作由福州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四)授权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申请。
(六)听取福州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听取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监督、审计情况的报告,提出相应意见或作出相应决定。
(七)根据主任委员会议的推荐,讨论决定增补、更换管委会委员。
(八)审议福州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实行以下会议制度:
(一)全体委员会议
1、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高决策组织;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五名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管委会办公室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3、全体委员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或表决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4、全体委员会议对决策事项实行表决制,会议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
5、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1、管委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日常决策组织。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对全体委员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全体委员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2、由于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研究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理事项时,可召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3、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出席;
4、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议事项须由超过半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表决通过生效;
5、必要时,可通知其他管委会委员、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列席;
6、因特殊情况,会议可以书面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列入会议的议题,提交单位应向会议提出关于议题的说明,并附相关政策依据和必要的背景材料,如涉及其他部门,应附其他部门意见。列入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管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5天送交各位委员。
第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书面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负责签发。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报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和财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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