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5-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5-11-21
  • 标    题: 关于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房公积综〔2005〕17号
  • 发布日期:2005-11-21
  • 有 效 性: 失效
关于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榕房公积综〔2005〕17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05-11-21 00:00

中心各科、各管理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和利率的通知》(银传[1999]44号)精神,现将福州市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贷款条件。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为位于本市内的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买商品房的,其所在销售楼盘经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符合贷款条件。购买二手房的,其委托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公积金中心备案;

(四)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房价款的30%,购买二手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房价款的40%,且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五)职工首次住房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规定标准以下,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符合上述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额度和期限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经批准,夫妻双方均在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5年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是22万元,只有一方在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是17万元。

2、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

3、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综合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建房状况和价格等因素确定。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贷款申请

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时,提交借款申请表,申请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首期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所购、建住房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等。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出让方产权所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首期房款存款证明等。

(三)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等。

四、贷款审批

(一)职工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后,由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身份、购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状况和价格、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批意见。

(二)贷款审批应当查验申请资料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担保公司与借款申请人应当履行面谈程序,建立面谈记录,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

(三)贷款审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15个工作日未办完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延期原因由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担保公司告知申请人。

五、合同签订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抵押人)、保证人、委托银行应当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并由借款人签具借款借据。借款人签订合同时需同时办理住房贷款综合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六、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以下方式划转: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售房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房产中介公司在委托银行的监督支付账户。

(三)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

七、贷款归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选择。具体还款方式为:

1、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2、等额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应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款本息金额,由委托银行按月扣还。

(三)借款人在贷款发放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每年一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八、贷款结清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持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注销证明等,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九、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罚息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