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3-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3-12-11
  • 标    题: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房资业〔2003〕1号
  • 发布日期:2003-12-11
  • 有 效 性: 失效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失效)
榕房资业〔2003〕1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03-12-11 00:00

建行福州市城东支行、省工行营业部房贷处、“中心”各科:

 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支取等若干特殊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代领问题

 1、职工退休、购房的:一般由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提取的,(1)夫妻一方可持本人和另一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代领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2)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公积金缴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领

2、职工出国定居的,在国内的亲属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经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代领。  

二、关于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

职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继承法》有关规定提取:(1)立有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由遗嘱继承人持遗嘱、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2)没有遗嘱的,其配偶或独生子女可持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其他继承人则须持经当地公正机关公正的遗产继承文件和身份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用公积金还贷提取问题

1、职工购房申请商业贷款的,在还款满一个月后,可持借款合同、上月还款记录、身份证申请支取本人帐户中的公积金。其公积金帐户应留足300元。此后至还清贷款前每年可申请支取一次,金额为一年的还贷本息。

 2、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借款满一年后,可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和身份证申请支取满一年的还贷本息额。如遇不足取一年还贷本息的,其公积金帐户应留足300元。此后至还清贷款每年可申请支取一次,提取金额最高为一年的还贷本息。

 四、关于公积金申请支取时间问题

 1、职工无贷款购买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房等可在购房后12个月内持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拆迁协议等)和购房发票(或交款收据和现金交款单)、身份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建房的可持建房许可证、购买建材发票、身份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一般为建房许可证或购买材料发票时间12个月内。

3、职工如再次购房的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留足300元),支取时间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相隔一年以上。

 五、关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取问题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本市内重新分配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到新工作单位。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的或新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1)在购房时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身份证申请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2)未购房也未找到新单位的,满二年后职工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申请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3、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的,可凭买断工龄协议书、身份证支取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丢失补办问题

 职工公积金存折丢失,应提交由单位盖章的遗失报告到承办银行办理。

 七、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或在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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