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8-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8-11-04
  • 标    题: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失效)
  • 发文字号: 榕公积业〔2008〕13号
  • 发布日期:2008-11-04
  • 有 效 性: 失效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失效)
榕公积业〔2008〕13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08-11-04 00:00

“中心”各处、各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以下简称银发302号文件)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经研究,现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11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 200811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三、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11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 200811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111日起至20091031日止。

 

附件: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

 

 

 

OO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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