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9-000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9-08-06
  • 标    题: 《关于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中买房提供材料的通知》(失效)
  • 发文字号: 榕公积业〔2009〕8号
  • 发布日期:2009-08-06
  • 有 效 性: 失效
《关于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中买房提供材料的通知》(失效)
榕公积业〔2009〕8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09-08-06 00:00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决定,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卖方所需提供材料调整如下:

一、卖方住房为商品房的,只需提供卖方身份证和房产证。

二、卖方住房为房改房的,需提供卖方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房产证。

三、卖方住房为拆迁房的,需提供卖方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

以上,卖方均需提供配偶同意出卖房产的声明。如配偶提供声明有困难的,卖方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处置该房产已经其配偶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由其承担。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68日起。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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