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受困单位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若某企业A,在疫情期间因关闭营业场所、暂缓复工时间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按中心申请缓缴的相关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再申请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受疫情影响职工购房、租房提取的时间限制
职工A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预告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为2019年2月20日,原打算于2020年2月19日之前申请购房提取,但因疫情影响错过申请期限,根据本《通知》,A仍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购房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B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结清贷款日为2019年2月20日,原打算于2020年2月19日之前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但因疫情影响错过申请期限,根据本《通知》,B仍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金额,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C租房提取,上一次提取为2019年2月20日,原打算于2020年2月19日之前申请租房提取,但因疫情影响错过申请期限,根据本《通知》,C仍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申请租房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为2019年3月至申请当月之间的租金。
职工D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预告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5日,在福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前已超过12个月期限规定,所以不能申请提取。
(三)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住房贷款逾期不上报征信、减免贷款逾期利息
对医务工作者等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人员、确诊感染新型冠状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密切接触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因防控或隔离疫情不能正常还款的,经本人提供所治疗医院或所在单位、社区出具的证明,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利息,相关个人征信信息不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已报送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逾期信息进行修复,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上述职工应在结束隔离之日起,向所治疗医院或所在单位、社区索取证明,待疫情结束3个月内向中心各管理部窗口申请。
其他非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人员、非确诊感染新型冠状肺炎住院治疗或非隔离人员、非因密切接触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要及时关注还贷帐户的余额,余额不足时应尽快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及时补充资金,我中心反对、不赞成恶意拖欠贷款还贷的行为。
例:某医护人员因疫情影响,1到3月(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4月份一并偿还了 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结束隔离治疗之日起,提供了医院证明向中心申请,不视为逾期,不收取逾期利息,已收取的利息应退还,相关个人征信信息不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已报送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逾期信息进行修复,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
(四)未及时缴存的单位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单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公积金已补缴到位,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
例:某单位因疫情影响,2月份未缴存住房公积金,3月份一并缴存了2月份、3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该单位职工3月份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为未中断缴存公积金,符合其余贷款条件的可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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