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租房提取条件中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补充释义
时间:2021-05-12 17:57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改革,提高提取业务的便利性,加强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榕公积金管委〔2015〕3号)的政策解释第一点第(2)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已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作出补充释义如下:
职工首次申请支付房租提取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显示已补缴到位且3个缴存月份连续无间断的,视同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线上线下均可受理其提取申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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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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