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补充解读
时间:2023-07-27 23:43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印发<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现将有关政策补充解读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
(一)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补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同时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三)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不适用“因离职再就业中断缴存,在3个月内重新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的,可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的规定。
例:甲在A单位工作,从2022年1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23年9月,因其离职账户封存。2023年12月,甲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缴存,至2024年2月,甲缴存时间达到24个月,但因其中断缴存2023年10月至11月,其此时连续缴存时间只能为3个月;至2024年5月,职工连续缴存时间达6个月,此时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符合《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同城转移(指单位职工因离职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二)、(三)项情形的,可办理销户提取;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五)项情形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双职工贷款额度;若非家庭首套住房、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可享受单职工贷款额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夫妻一方为福州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单位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双职工;
2、夫妻一方为福州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单职工;
3、夫妻双方均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福州购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例:若甲为灵活就业人员,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乙(福州户籍)为广州市单位缴存职工,那么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双职工;若甲为灵活就业人员,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乙(福州户籍)为广州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那么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单职工;若甲(福州户籍)、配偶乙(福州户籍)均为灵活就业人员,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其在福州购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当时中心有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特定人群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适用
1、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可贷额度也是基于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测算,因此不适用中低收入家庭贷款额度最低20万元的政策。
2、灵活就业人员为多子女家庭的,与单位职工同等享受双职工最高100万元、单职工最高70万元的支持政策,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时不再另加20万元。
例:假设甲、配偶乙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且为多子女(未成年)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乙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分别为48000元、40000元,那么其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为88万元(不考虑房产价值、收入负债等因素)。
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租房购房提取金额不能参与贷款额度测算。
4、职工家庭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特定人群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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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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