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_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时间:2025-12-30 15:30

  一、事项名称:公积金贷款_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事项编码:3900117002

  四、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五、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银行受理: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中心审核:核实无误,予以审批。

  七、办理条件:

  1.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告可开展“商转公”业务;

  2.借款申请人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

  3.借款申请人符合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4.借款申请人为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为产权人);

  5.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6.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7.所购住房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以设定抵押权,并可以正常交易的房产;

  8.由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八、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借款申请人一类银行储蓄卡

  4.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5.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

  6.借款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8.原个人商业性购房借款、抵押合同

  9.不动产权证

  10.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业贷款信息

  11.原房屋买卖合同

  九、申报方式:柜面申报或邮政快递

  十、收费标准:免费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办理时限:

  柜面申报: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邮政快递:收到寄送原件材料后,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十三、办理机构: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

  十四、办理地址:办理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网点遍布各县市区,数量较多无法在此具体列举,请前往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http://zfgjj.fuzhou.gov.cn/)查询,或搜索微信公众号“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网点遍布各县市区,数量较多无法在此具体列举,请前往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http://zfgjj.fuzhou.gov.cn/)查询,或搜索微信公众号“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十六、联系电话:0591-86292102(城区);0591-83957039(马尾);0591-28881711(长乐);0591-22336199(闽清);0591-22988045(闽侯);0591-24838017(永泰);0591-26838837(罗源);0591-26222778(连江);0591-85274386、62883636(福清);0591-87567980(铁路能化)

  十七、投诉电话:0591-12345;0591-87528211(市政务中心);0591-83707082(市公积金中心)

  十八、备注:

  (一)申报材料说明:申报材料提供原件;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原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如抵押合同包含在借款合同中的,可不提供抵押合同。

  (二)借款申请人具体包括:主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

  (三)借款申请人应至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需面签单身声明。

  (五)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借款申请人的结婚信息的,可不提供“结婚证”, 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借款申请人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借款申请人为离异未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六)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另提供:符合配套商业银行要求的月收入证明原件各两份,月收入证明应加盖缴存单位公章,该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七)借款申请人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借款申请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或收入认定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八)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包括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九)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商转公贷款房屋的房屋抵押情况查询证明或结果,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十)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的,需另提供:二孩或三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一)离婚重组多子女家庭,除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外,另需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十一)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业贷款信息(包括贷款余额及近一年的还款记录)。

  (十二)借款申请人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后30日内,向原贷款银行办妥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结清手续和解押手续,并取得结清凭证,将材料送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承办银行网点。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无法结清而影响商转公贷款抵押权正常设定的,视为原贷款银行不同意结清原贷款,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十三)借款申请人以办理住房变更抵押登记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在接到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网点通知后30日内筹足自有资金(原商业贷款余额扣除审批贷款金额)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差额部分,并将还款凭证提交到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承办银行网点。若无法在30日内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差额部分,影响商转公贷款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视为原贷款银行不同意结清原贷款,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同时,借款申请人应在放款后的15个工作日办结原贷款银行的解押手续,并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抵押情况查询证明至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网点,否则将承担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回贷款并不再享受商转公资格等后果。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原贷款本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以变更抵押登记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需另提供:结清贷款承诺函。

  (十四)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结构应为钢混结构。不动产权证书中未记载房屋结构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原贷款银行的原评估报告调档件或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调档查询房屋结构信息。

  (十五)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不存在除原商业性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十六)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根据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记录的成交总价和评估价两者中的就低者确定。

  (十七)申请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到场,并面签征信授权书。

  (十八)借款主贷人配偶正常在住房公积金机构缴存或在军队缴存公积金的现役军官可参与贷款额度测算。

  (十九)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参与收入认定。

  (二十)属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申请特殊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的,需另出具福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

  (二十一)“闽都英才卡”持有人需申请特殊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的,另提供“闽都英才”钻石卡或白金卡。

  (二十二)属《“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认定的1、2、3、4、5型保障对象需申请特殊政策规定的人才购房贷款贴息的,需另出具有效期内的《“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申请时面签《人才购房贷款贴息业务承诺书》《“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贷款贴息告知函》。

  (二十三)借款申请人可通过“榕政通”或“EMS”等快递服务商将申报材料复印件邮寄至贷款承办银行网点。待审批通过后,持申报材料原件至贷款承办银行办理签订《借款合同》手续。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本套房产的购房提取金额、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再加历年租金提取金额)×1.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流动性宽松: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80%时,α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80%≤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95%时,α系数为1;流动性紧张: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95%时,α系数为0.8),对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流动性紧张状况时,其调节系数α仍为1.0。当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贷使用率保持在同一区间时,中心会在新季度初及时向社会发布流动性系数调整公告,并在公告发布次日执行。

  2.借款申请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按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含组合配套的商业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抵(质)押物价值的80%(不含购买保障性住房);借款申请人家庭月负债≤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不含组合配套的商业贷款部分)。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

  (1)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缴存人100万元、单缴存人60万元执行;

  (2)当流动性紧张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缴存人60万元,单缴存人40万元执行;

  (3)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平均值低于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不论资金流动性状况,贷款保底额度确定为20万元,但仍需符合收入负债比要求;

  (4)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缴存人家庭,不受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因素的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双缴存人100万元、单缴存人60万元执行;

  (5)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二孩家庭另加20万元且最高贷款额度为双缴存人120万元、单缴存人80万元;三孩家庭另加40万元且最高贷款额度为双缴存人140万元、单缴存人100万元(不可同时享受租房提取金额计入当前账户余额测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4.福州个人信用评分(“茉莉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的奖励措施:对于个人信用评级在“极好”(850-1000分)及“优秀”(750-849分)等次的个人,若贷款额度经测算不能达到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在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基础上给予一定幅度的奖励:即“优秀”等次上浮20%;“极好”等次上浮50%,上浮后不能超过最高可贷额度。

  (二十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的,另注意: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缴存满12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账户设立时间可合并计算,中间未中断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也不参与额度测算;

  3.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0倍且租房购房提取金额不能参与贷款额度测算。借款申请人家庭同时存在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均符合贷款条件可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贷款额度,合计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4.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中低收入家庭贷款额度最低20万元的政策;

  5.借款申请人家庭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双缴存人120万元、单缴存人80万元;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双缴存人140万元、单缴存人100万元,但在贷款额度测算时不另加20万或40万;

  6.借款申请人家庭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一方为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可同等享受特定人群支持政策;

  7.当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贷使用率超过95%(含)的,下个季度起暂停受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十六)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十七)铁路能化管理部缴存职工:

  1.借款申请人在福建省内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2.在福建省范围内已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区域可受理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3.非福州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仅可办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申请人仅可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

  4.铁路能化管理部缴存职工的配偶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账户状态正常的,均可认定为双职工;

  5.铁路职工需由主贷人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声明栏中填写职工退休年龄,并加盖公章。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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