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409-2500-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2024-02-26
- 标 题: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管理办法》补充政策解读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金管委办〔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03-05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和监督行为,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管理办法》(榕公积金管委规〔2023〕4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解读如下: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8号)第六十条规定,《福州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第(七)项以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一次性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市监管分局。若行政处罚主体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的,一次性罚款金额为300万元以上;若行政处罚主体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一次性罚款金额为500万元以上。
附件:《福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6 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和监督行为,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起草了《福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准入条件要求的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一次性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一次性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故本《管理办法》将其作为准入条件之一。
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资格的申请材料中“近三年受处罚情况说明”,需要明确的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近三年受处罚情况说明”需明确被处罚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到位,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相关被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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