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8-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8-07-29
- 标 题: 关于放宽震灾地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业〔2008〕7号
- 发布日期:2008-07-29
- 有 效 性: 有效
为支持地震灾区居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在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涉灾职工放宽提取条件。现将我市有关放宽震灾地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条件的范围:
(一)人员范围: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的户籍在四川省、甘肃省或者陕西省等地震中受灾严重的67个县(市、区)的职工。
(二)地震受灾严重的户籍范围:
1、四川省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江油市、三台县、安县、梓潼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涪城区、游仙区、青川县、雨城区、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2、甘肃省
文县、武都区、宕昌县、礼县、成县、西河县、徽县、康县、两当县、舟曲县、迭部县、卓尼县、临潭县、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合作市。
3、陕西省
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南郑县、汉台区、陈仓区、凤翔县、太白县、凤县、千阳县。
二、提取办理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凭当地县、乡救灾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灾证明,以及与提取职工是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住房维修或救灾、救急。
三、放宽提取条件的时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公积金账户内需保留300元人民币。
四、涉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材料:
1、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 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经工作单位盖章)。
(二)职工配偶户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
1、 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直系血亲户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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