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8-0002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8-04-10
- 标 题: 关于按规定执行"限高保低"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管委办〔2008〕2号
- 发布日期:2008-04-1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底召开了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做出对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的决定。
福州地区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基数为2007年度福州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基数为65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
根据市统计局函证,福州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950元,因此,福州地区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5988元,月缴存额最高为719元;月缴存额最低为33元。
请根据“四个统一”要求,严格按上述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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