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5-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5-11-25
  • 标    题: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房公积综〔2005〕15号
  • 发布日期:2005-11-25
  • 有 效 性: 失效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榕房公积综〔2005〕15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05-11-25 00:00

各科、各县(市)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福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现就福州市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七)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调离本市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额度

(一)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账户内需留足300元及以上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如职工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可在开始还款的1个月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账户内需留足300元及以上余额),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2、如职工申请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可在还款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租赁住房自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部分租金的70%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职工符合申请条件(四)~(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申请程序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提取,也可由配偶代为提取。由配偶代为提取的,配偶应当出具结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

(四)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天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四、证明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交易登记中心监证的购房合同原件和付款单据(占购房款70%以上)原件、复印件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加盖公章的个人交款计算表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契约原件和契税缴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购买拆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和缴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5、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合同(协议)原件和缴款收据的原件、复印件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6、自建住房的,提供自建房批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复印件和购买建房材料收据原件、复印件。

危房重建或大修的,提供危房鉴定证明、重建或大修住房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房租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六)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提供企业兼并、破产批文、买断工龄协议的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七)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辞职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八)调离本市的,提供调动证明或离职回原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除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外,1、立有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由遗嘱继承人持遗嘱、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提取;2、没有遗嘱的其配偶或独生子女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提取;3、其他继承人须持经当地公证的遗产继承人文件和身份证申请支取。

五、提取方式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中心审批授权单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六、其他

(一)非本人或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代领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二)出国、出境定居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本规定未竟事宜由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决定。

 

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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