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4-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4-03-02
  • 标    题: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管理规定(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房公积贷〔2004〕1号
  • 发布日期:2004-03-02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管理规定(失效)
榕房公积贷〔2004〕1号
来源: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04-03-02 00:0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87号)文件)及2002年12月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为简化手续,加快放贷速度,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信贷员

 1、所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按个人贷款审批表中1-7个条件材料),该栋楼盘首套贷款的已现场勘察核实;

 2、月还贷金额占家庭月经济收入的50%以下;

 3、根据家庭经济收入测算贷款年限在20年以内(含2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法定年龄;

 4、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含壹年)以上;

 5、福州市常住户口;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通知》(银发[2003]121号)规定。

(二)信贷科长

1、个人贷款审批表中1-7个条件材料之外的需提供特殊条件材料的;

2、月还贷额度超出家庭月经济收入50%的;

3、根据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测算贷款年限需超过20年的;

4、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不足壹年的;

5、借款人在福州市属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是市区常住户口,但持有本人原户籍证明并办理暂住证的;

6、贷款年龄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控制在5周岁内)、其子女在省内工作,并愿出具代偿还借款的承诺件的。

二、审批程序

(一)第一条第一点信贷员审批须经信贷科长审核签字;

(二)第一条第二点以外送交主任审批的,主管业务科须提出意见后上报审批;

(三)二手房、集资房、房改房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责任范围:

本规定作为信贷员、信贷科长、主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限的约束范围,以终点签字负责的原则。每个人要严格按权限范围内运作,超过本人权限范围外所发生纠纷一次的,扣发当月奖金,发生多次的,以此类推,直至扣发全年奖金为止。如由此发生经济纠纷的,应由本人承担。

四、本规定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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