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8-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8-11-04
- 标 题: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失效)
- 发文字号: 榕公积业〔2008〕13号
- 发布日期:2008-11-04
- 有 效 性: 失效
“中心”各处、各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以下简称银发302号文件)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经研究,现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三、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附件: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