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07-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07-12-30
- 标 题: 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房公积综〔2007〕86号
- 发布日期:2007-12-30
- 有 效 性: 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结算的金融业务委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三)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外地户籍职工辞职回原籍的。
四、调离本市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程序:
一、职工个人填写《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二、缴存单位核定并盖章;
三、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四、职工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时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即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和原因。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交易登记中心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付款发票(占购房款30%)。
二、职工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房改房计算表、房改房专用票据。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
四、职工购买拆迁房的,提供:拆迁房协议书、购房发票。
五、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单位先提供集资建房批文向中心备案),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缴款发票。
六、职工扩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产权证(新建房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危房大修还需提供危房鉴定书。
七、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只需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证明。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15%的,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未参加房改和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税收发票、结婚证。
九、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伤残证明、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二)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原单位须先向管理中心报备企业兼并破产批文及员工名单),提供:职工买断工龄协议书、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三)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或者外地户籍职工辞职回原籍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一、职工调离本市且户口迁出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户口迁出本市证明、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首期付款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用于还贷(或由职工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直至贷款还清为止。每次还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贷本息。
三、职工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年房租支出额。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300元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
一、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起一年内,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不含委托提取还贷)。
第十条 职工委托他人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配偶方代领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中国驻委托人所在国的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