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20-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2020-05-25
  • 标    题: 关于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缴存单位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业〔2020〕17号
  • 发布日期:2020-05-2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缴存单位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榕公积业〔2020〕17号
来源:公积金中心 时间:2020-05-26 16:47

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及《福州住房公积中心关于对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的通知》(榕公积业〔2020〕3号)中“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福州市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3个月内,再申请恢复缴存”的规定,我中心在疫情期间受理并同意了一部分缴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帮助这些单位度过难关。

鉴于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已从2020年3月19日12时起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且福州市属于低风险区,疫情已得到控制,现福州市各行各业已全面复工复产,生产生活秩序业已恢复,为保障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执行,维护职工利益,现就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通知如下:

对于在疫情期间,因生产经营困难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起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之前缓缴的金额按补缴计划补缴到位。希望各缓缴单位抓紧做好恢复缴存和补缴的各项准备,妥善做好职工的安抚解释工作,对逾期不缴存或不按补缴计划补缴到位的单位,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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