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21-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2021-06-24
- 标 题: 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业〔2021〕27号
- 发布日期:2021-06-28
- 有 效 性: 有效
为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21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2020年11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还应按照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榕财预〔2021〕54号)要求核定缴存基数。
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4120元。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照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执行;若本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公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需调整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5788元,下限合计为172元。
四、注意事项
(一)办理渠道
1.柜面申请:单位专管员持《年度基数核定总表》、《单位年度基数调整系统批量导入模板》(模板提供电子表即可),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若同时调整缴存比例的还须提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原件。
2.线上办理:已开通福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的单位,可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点击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二)办理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办理要求
1.加强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学习。中心精心制作了6集单位及专管员公积金业务培训短视频,并在中心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小程序“fzzfgjj”等对外渠道公布。请各单位专管员在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前,通过上述渠道学习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和规范,不断提升公积金业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2.悉心维护单位公积金基础数据。请各单位专管员在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前,全面核对本单位及单位名下缴存职工信息,对信息变更或缺漏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不断提升本单位公积金数据质量,确保单位及缴存职工“一账一户准确无误”。
3.严格执行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定。缴存单位应如实统计、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限高保低”政策标准;8月31日后,若单位与职工的缴存基数仍然低于最低下限的,中心将统一予以纠正。超过缴存基数办理时间要求申请办理基数调整的,需补缴2021年7月1日至新基数调整前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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