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22-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2022-04-24
  • 标    题: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具体困难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4-24
  • 有 效 性: 废止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具体困难的通知
榕公积规〔2022〕1号
来源:公积金中心 时间:2022-04-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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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职工纾困解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要求,现就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具体困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受疫情影响导致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限结束后,如无特殊原因,缓缴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按申请时提供的补缴计划补缴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经核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缓缴期间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个人账户异地转入。

受疫情影响导致按现有缴存比例缴存存在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5%,不受每年仅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限制。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职工不能正常还款或提取的处理办法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无法正常还款或未能及时申请提取的,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服务窗口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罚息,相关个人征信信息不报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已报送的,由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逾期信息进行调整,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

(二)未能及时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仍可向中心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提取时限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疫情事实影响之前已超过规定提取期限的除外);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为实际间隔月份的租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另加上述期间的租金。

上述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索取相关证明,并在结束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解除疫情管控限制或病愈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心各管理部窗口申请,逾期不提起申请的,不再处理。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4月24

 

 

政策解读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核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能否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某企业受疫情影响,经核准于2022年5月缓缴住房公积金,该企业职工张某于2022年1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2年4月,鉴于该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因此该职工最早可于2022年6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正常还款的,如何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无法正常还款的,可持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

1:职工林某因居住小区于2022年325日至4月15日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无法正常还款,其可于2022年5月15前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其4月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

三、因疫情防控导致未能及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何处理?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未能及时申请提取的,可持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

2:职工王某购买一套自住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原打算于2022年4月10日之前申请购房提取,但其因受新冠病毒感染于2022年4月1日至4月20日接受隔离治疗,无法及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于2022年5月20前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王某2022年4月10日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刘某购买一套自住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最迟应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申请购房提取,其居住小区于2022年4月1日至4月20日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因疫情事实影响之前已超过规定提取期限,因此刘某仍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郑某申请租房提取,上一次提取时间为2021年1月10日,因其于2022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法及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于2022年5月15日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12个月外加2022年3月至5月的租金,即15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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