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18-0002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2018-07-18
- 标 题: 关于加强福州个人信用评分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应用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业〔2018〕37号
- 发布日期:2023-08-2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处(室、部)、机关党委:
为加强福州个人信用评分(“茉莉分”)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上的运用,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制定信用应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及市政府发布的信用生活指南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中心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如下:
一、个人信用评分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激励措施
1、对个人信用评级在“极好”(850-1000分)及“优秀”(750-849分)等次的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时,可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2、对个人信用评级在“极好”及“优秀”等次的个人,在符合贷款其他条件时,若贷款额度经测算不能达到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在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基础上给予一定幅度的奖励:即“优秀”等次上浮20%;“极好”等次上浮50%,上浮后不能超过最高可贷额度。
二、个人信用评分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惩罚措施
对于个人信用评级在“较差”(350-549分)及“极差”(0-349分)等次的个人,在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基础上给予一定减除或拒贷,即“较差”等次下调20%;“极差”等次的,拒绝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个人信用评分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各管理部通过智网或政务外网(长乐、闽侯、闽清、永泰管理部)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评分,根据其信用评分对申请人予以相应的奖惩措施,同时将信用评分数据附在申请人业务档案中。
请各管理部认真落实,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中心法规处联系。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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