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09-0200-2024-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2024-03-26
- 标 题: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积金管委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03-27
- 有 效 性: 有效
为做大城市人口规模,打造千万级人口城市,更好满足多子女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还贷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结合福州实际,制定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购房和还贷提取均须以“同一套房”申请的限制条件。职工家庭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夫妻双方名下任意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二、放宽特殊病症提取的限制条件。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导致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三、规范死亡提取办理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申请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死亡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储蓄账户,免提交关于继承权等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额度。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时,其中二孩家庭另加20万元,且最高贷款额度为双职工100万元、单职工70万元;三孩家庭另加40万元,且最高贷款额度为双职工120万元、单职工90万元。
五、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当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个贷使用率在90%(含)以下时,职工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修订。
六、优化省内异地贷款条件。当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个贷使用率在90%(含)以下时,福建省内(除福州都市圈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购房和还贷提取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答:原政策规定,职工因购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以夫妻名下的同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现政策规定职工家庭无论购房或还贷提取,可以夫妻双方名下任意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例1:张三和妻子在婚前分别申请贷款购买了A套房和B套房,2024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按原政策,张三和妻子只能共同选择A套或共同选择B套来申请还贷提取,按新政策,张三和妻子可分别就A套或B套申请还贷提取,无需选择“同一套房”。
例1.1若A套房在2024年5月已结清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在符合提取间隔条件下,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仍可就B套房申请还贷提取。
例1.2若张三在2024年5月卖掉A套房,9月又贷款购买了C套房,妻子期间一直就B套房申请还贷提取,在张三符合提取时间间隔条件下,按原政策,张三无法就C套房申请购房提取,按新政策,张三可就C套房申请购房提取,不受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同一套房”购房和还贷提取的限制条件。
二、《通知》对特殊病症提取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取消“近两年内发生的医疗有效费用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按月平均后,平均每月支出金额应当达到家庭月工资总收入3倍以上”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收入认定标准;二是规定提取总额由“近两年”调整为“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三、申请人办理职工死亡提取业务时,什么情形下可以免于提供公证等材料?
答:申请人必须是死亡职工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选择将账户余额转入死亡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储蓄账户(限一类储蓄卡)时,可以免于提供公证等材料。这里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的,或选择将账户余额(1万元以上)提取至继承人名下银行卡的,或虽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但死亡职工无银行储蓄账户的,仍要提供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四、《通知》中的“二孩”“三孩”家庭如何认定?
答:“二孩家庭”和“三孩家庭”分别指职工家庭至少生育、抚养两个子女和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以往政策对多子女家庭的认定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取消原多子女家庭贷款优惠政策规定的“首套房”限制条件;二是规定“三孩”家庭购房贷款可贷额度测算时另加4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双职工120万元、单职工90万元。
六、“三孩”家庭购房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贷款额度测算公式如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40万元。在根据上述贷款公式测算出结果后,并按照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120万元、单职工90万元执行。
例2.张先生和王女士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有一个未成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张先生出生于1993年2月,王女士出生于1993年7月,2024年7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张先生作为主贷人,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54000元、50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为7425元、5000元;月缴存额分别为1782元、500元,那么双方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下,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即: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54000元+50000元)×1.2+(1782元×343个月+500元×288个月)×流动性调节系数α(当前为1.0)+40万元=1280026元。此时,还应根据“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双职工120万元”的规定,将其最高贷款额度确定为120万元。
七、“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申请条件有无变化?
答:“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由原政策规定的“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放宽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家庭”,据此职工家庭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可申请办理。
例3.李先生在婚前使用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与妻子又用商业贷款购买了改善房,妻子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原政策,李某家庭因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政策调整后,李某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无论是否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申请办理。
八、异地缴存职工能否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不能。此次新政仅就“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条件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放宽,未对其他申请条件作出调整,此项业务仅支持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
九、《通知》中优化异地贷款政策的执行时间如何认定?
缴存职工购房认定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网签时间在2024年4月1日之后的,方可按照本《通知》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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