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2013年03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本中心编制《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中心将及时更新完善《指南》,若《指南》内容发生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中心网站zfgjj.fuzhou.gov.cn)或“中国福州”—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查阅本《指南》。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1年10月,为直属福州市人民政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2019年4月更名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运营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内设机关党委、综合处、审计处、归集贷款处、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信息技术处、网上服务处8个处室,下辖城区、铁能、马尾、长乐、福清、闽侯、连江、闽清、罗源、永泰10个管理部。综合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推进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工作信息;

  ●人事任免。

  具体信息目录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心官方网站、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点击首页的“政务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网站的搜索工具查找。

  2.登录门户网站,点击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网站搜索工具查找。

  3.从本中心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属、福州市属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各级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综合处

  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591-22853875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591-12345

  传真号码:0591-87563961 

  电子邮箱:fzgjjglzx@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11楼1115综合处

  邮政编码:35000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6:00(夏时制3:00至6: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公交车可乘坐18、70、86、97、103、173、312、125、122、303、307、339路到乌山桥西站下;或乘坐10、124、132、158、18、200、311、308、323、327、4、61、65、86、87路到黎明站下。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综合处

   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591-22853875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591-12345

  传真号码:0591-87563961 

  电子邮箱:fzgjjglzx@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11楼1115综合处

  邮政编码:35000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6:00(夏时制3:00至6: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将《申请表》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当面送交或通过传真、信函等途径向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公积金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本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本中心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20个工作日及延长答复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