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6]288号)要求,我市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由10%提高到12%。
二、2006年7月至12月,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仍为2005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2007年1月起再相应调整为2006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福州市所辖各县(市)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6]288号)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