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榕公积管委〔2009〕1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福州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年报数据,现将2009-2010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通知如下: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福州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1998÷12个月×3≈8001元),缴存比例为12%。最低月缴存基数仍保持不变。

此外,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文件精神,适当放宽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福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31998÷12个月×5≈13335元)。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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