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最新公布数据,福州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从2012年7月31日起相应调整为:
福州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050元;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93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
已办理了2012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职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可再次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