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议定意见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按照福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以及省政府公布的福建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现将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5年度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4709元[2014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839元÷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3倍],最高缴存比例为12%。
(二)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5年度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4515元[2014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839元÷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5倍],最高缴存比例为15%。
二、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
三、新开户建缴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开户建缴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在5%-12%间选择适宜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
四、工资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