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关于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1日
关于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4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5〕7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7号)文件精神,对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在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基础上,实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
一、允许在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有工作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福州地区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福州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福州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贷款材料和福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
五、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