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经2016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审议决定,现印发《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请遵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合理购房信贷需求,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平衡,个贷使用率高于90%时,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开展贴息贷款业务,也可以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当公积金中心资金紧张状况缓解后,个贷使用率低于90%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视情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结束贷款发放轮侯制度。
第四条 公积金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贷款受托银行承担,转回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 年度贴息贷款规模由公积金中心于每年初编制预算,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报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七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或选择实行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第八条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第九条 贴息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贴息期限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结清或终止贴息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一条 贴息金额为贴息期限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分别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第十二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计算采用贴息贷款余额累计积数法,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一)每笔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贴息周期内贷款余额日累积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60
(二)计算贴息金额时,每月按30天计算。贴息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当月少于30天的,以最后一天贴息贷款余额计算;当月大于30天的,不计算贴息。
(三)计算贴息使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受托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四)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贴息金额。
(五)每月贴息总额为每笔贴息贷款贴息金额的总和。
第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复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公积金中心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贴息,该笔贷款不再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已贴息款项;
(二)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三)借款人连续6期以上(含6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2年内累计9期(含9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被受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期间已补贴的贴息款项。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逐月审核受托银行报送的贴息贷款明细清单和贴息金额,确认无误后于次月将贴息金额划转受托银行。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贴息贷款补充协议;
(四)受托银行自取得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六)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征信记录。公积金中心应对贴息贷款信息进行登记,对办理贴息贷款的视同已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将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压力缓解后,可将贴息贷款余额批量或单笔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转为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中心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条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发放的存量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供求状况与受托银行协商后,转为贴息贷款。
第二十二条 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地区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4〕7号)废止。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关于《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为完善贴息贷款管理办法,保障职工的合理购房贷款需求,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现对《福州地区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榕公积金管委〔2014〕7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原办法共十五条,现修订后共二十四条,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修改贴息贷款的涵义(原办法第二条,修订稿第二条)。原办法规定,受托银行向公积金借款人按照商业贷款利率发放公积金贷款,并由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进行贴息。这就要求借款人要按照商业利率按期偿还贷款,从而给职工造成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业贷款而非公积金贷款的错觉,不利于推动贴息贷款业务地开展。修订稿将贴息贷款的贴息对象由向个人贴息调整为向贷款银行进行贴息,从而最大限度地把贴息贷款和现有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衔接起来,更能突出贴息贷款实质上仍为公积金贷款的性质,有利于借款人理解和接受。
二、完善贴息贷款规模预算管理(原办法第四条,修订稿第五条)。规定贴息贷款规模应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预算管理,由公积金中心在每年初编制贴息贷款预算,并报管委会批准。
三、明确贴息贷款贴息支出的列支渠道(原办法第九条,修订稿第六条)。由于贴息贷款纳入预算管理,贴息贷款贴息支出也相应地纳入预算管理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因此贴息支出作为一项日常住房公积金支出项目,直接专项列支而不必逐笔向财政部门申报。
四、明确贴息贷款贴息金额计算(新增条款,修订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贴息贷款贴息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和计算规则,并对计算贴息的商业利率设定上限为不高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五、调整对借款逾期情形的贴息处理(原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修订稿第十三条)。贴息贷款是公积金中心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形成融资关系,贴息支出则是银行融资资金的利息补偿。因此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对融资关系和融资成本的影响。在借款人发生一般性逾期还款时,公积金中心给予贴息,理顺了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加符合贴息贷款的本质。
六、补充和完善终止贴息的情形(原办法第八条,修订稿第十四条)。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和个人信用管理标准,新增了终止贴息的两种情形,对借款人发生连续6期或2年内累计9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终止贴息并保留对已贴息金额的追偿权利,既是对第十三条规定的补充,又是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保护。
七、调整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原办法第十一条,修订稿第十六条)。贴息对象由贴息给借款人个人调整为贴息给受托银行,办理程序也相应做出调整。
八、提出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办法(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贴息贷款,在转为公积金贷款时,贴息贷款余额即为公积金贷款余额,便于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工作地开展。
九、明确贴息贷款适用范围(新增条款,修订稿第二十一条)。为充分发挥贴息贷款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的政策作用,规定贴息贷款可适用于新增和存量公积金贷款,为公积金中心提供更多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
十、最重要的一点:是修改了贴息贷款职工的提取方式(原办法第十三条,修订稿第二十条)。允许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自行选择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最大限度保证办理贴息贷的职工可以享受和公积金贷款一样的待遇。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