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除五城区外,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职工家庭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应同时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即2017年7月1日(含1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关于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1、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1)在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2)在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首次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任一方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又在五城区购房的,应在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2年后(含2年)才能再次申请。
3、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使用次数?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均认定为使用过。
4、如何认定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为准。纳入套数统计的住房范围以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布的标准为据。
5、本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即2017年7月1日(含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