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
二、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取消上述提取事项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上调利率的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即2021年9月17日(含)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州铁路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建能源集团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精神,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
鉴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超出《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且该事项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属于十分低频的事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闽建金函〔2021〕3号)及福建省住建系统“五级十五同”工作要求,因此取消该提取事项。
二、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使用次数?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本省或省外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贷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均认定为使用过。
三、《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取消提取事项的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上调利率的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即2021年9月17日(含)后网签的贷款人,按《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