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机关党委、管理部: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中心行政执法决定主动公开工作,中心制定了《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决定主动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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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决定主动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行政执法决定主动公开工作,提升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主动公开:
(一)被处罚人有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中心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栏目进行主动公开。
第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中心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予以更新。
第六条 中心发现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中心申请更正。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