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117号)、《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人社综〔2018〕114号)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有关事宜的请示》(榕人社综〔2019〕60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基数问题规定如下: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人才购房的奖补资金可作为购房首付款,以个人出资部分和市财政一次性出资部分共同作为计算首付比基数的依据,首付款比例按照我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政策的规定执行,若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比基数计算和首付款比例参照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