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全体成员会议议定意见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现将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
二、2012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
(一)除中央驻闽单位外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0800元(2011年度福州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198元÷12个月×3倍)。
(二)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8000元(2011年度福州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198元÷12个月×5倍)。
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规定,福州各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一)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的单位及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950元;
(二)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闽侯县、连江县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850元;
(三)福州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750元。
四、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五、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