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协同,多方调解,当好群众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守护者
时间:2024-03-05 10:5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维护好群众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也得到企业和职工双方认可。
  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福州中心”)接到群众刘先生维权投诉,投诉福建某来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来供应链”)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诉求该企业为其补缴。经查,刘先生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某来供应链、缴存中心为福州中心,但其劳动合同甲方为福建某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来商贸”)(某来供应链、某来商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某来商贸注册地为某市,按照行政案件管辖权原则,刘先生的维权投诉管辖中心应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福州中心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先行为刘先生的维权投诉进行了受理登记。经仔细询问缘由,即联系某来供应链负责人了解情况,中心向该公司阐明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职责,账户资金属于职工所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被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规定。同时,主动联系某中心,请求提供相关信息,以期通过协同配合,尽快调停多方矛盾,找到解决群众诉求的最佳方案。由于刘先生现居住地为福州市,且现有公积金账户缴存于福州中心,倾向于公司能在福州中心为其补缴公积金。因此,福州中心牵头,与某中心、某来供应链负责人、某来商贸负责人、刘先生多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协商,最终某来供应链同意以其为主体为刘先生补缴未足额缴存的公积金,于2月底完成了补缴手续。
  该案例反映出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具体业务需要,存在注册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公积金中心执法时存在一定阻碍,客观上增加了群众维权的成本。2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对公积金维权案件的受理管辖中心作出明确规定,群众在维权时,可至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等方式依法进行维权,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进行协助维权。为此,福州中心也将在执法全流程中践行“枫桥经验”,充分运用好调解手段,履行好群众住房公积金权益守护者的职责。
  
  相关规定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单位的缴存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单位登记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单位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地与单位登记地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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