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2-09-07 17:53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1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死亡证明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2.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4.1.5-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民政部门

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遗赠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_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
2014148号)第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职工购买福州地区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不含别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_购买再交易住房

申请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_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申请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_购买再交易住房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_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或组合)贷

3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提取

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_非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4.1.5-6: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4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提取

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_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缴纳证明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4.1.5-7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国有房产)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5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第十条中(五)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属于外地户口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和职工本人签字的承诺书,承诺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本地户口的,原则上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用人单位

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新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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