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积金提取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缴存职工死亡证明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民政部门 |
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遗赠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2 |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积金贷款 |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_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
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职工购买福州地区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不含别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_购买再交易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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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_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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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_购买再交易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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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_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或组合)贷 |
3 |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积金提取 |
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_非公共租赁住房 |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
4 |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积金提取 |
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_公共租赁住房 |
租金缴纳证明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国有房产) |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
5 |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积金提取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部分修改)) |
用人单位 |
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新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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