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部分“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2-09-26 16:0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压力,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服务做大做优做强省会城市、服务来榕创业就业职工住有所居为着眼点,以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急愁难盼”问题,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部署,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省直和莆田公积金中心在全省率先开通“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已在省直或莆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开通“委托还贷”业务的职工,其配偶或共有产权人在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均可向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办“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
  二、办理渠道
  “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申请业务暂采用线下现场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持办理材料,到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窗口办理。“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线上业务,待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后开通。
  三、办理条件
  (一)缴存职工在福州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被限制使用; 
  (二)所申请“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贷满1个月(含)以上且无逾期还款余额; 
  (三)申请时与上一次还贷提取(含提前部分还款)时间间隔满1个月(含)以上。
  四、办理材料
  (一)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卡。
  五、注意事项
  (一)“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前仅福州、省直和莆田三个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可办,其他省内各公积金中心待条件成熟后开展。
  (二)由于“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涉及时间较长,需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申请。
  (三)主借款人未办理“委托还贷”业务的,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产权人不能申请办理“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
  (四)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
  (五)缴存职工应经常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六)“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实行报销模式。办理“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手续的当月仍需申请人自行还款,次月起开始扣划,扣划金额为上月实际还款总额。
  (七)每月15号为委托还贷划款日,划款日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将会顺延,每月15号或顺延日不受理委托还贷业务(含申请、变更)。
  (八)已申请“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九)配偶或共有产权人办理“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贷款中心有维护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借款合同”,若贷款中心未维护贷款信息或职工对贷款信息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借款合同”。
  (十)已申请“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办理了跨中心账户转移业务的,委托还贷将予以停冲。
  (十一)“委托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9月27日起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9月26日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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