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不交公积金 有法律效力吗?法院: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
时间:2023-08-18 17:58
近年来,缴存公积金的理念渐渐深入人心,广大职工也愈发重视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仍有一些公司存在错误理念,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就碰到了这样一起案例。
去年,职工张某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其所工作的A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随后前往A公司调查取证,A公司负责人拿出了一份协议,表示张某在入职时已与公司签定了放弃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依法处分自身的权益,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负责人由此认定,无需再为张某补缴住房公积金。
针对A公司负责人的说法,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当即指出,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强制性。A公司与该职工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始无效,公积金中心遂向A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要求其为张某补缴住房公积金。
后A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放弃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判决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A公司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额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免除住房公积金法定缴存义务。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切实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树立守法诚信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共同营造诚信公平的营商环境。
、
来源:公积金中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