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时有合并、分立,亦或是股权变更等行为,在此期间在职职工的缴存权益仍需要保障,方能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助力企业经营发展行稳致远。
2024年5月,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某部窗口接到职工谢先生维权投诉,反映其单位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为其建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发现A公司确实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遂按照执法流程向A公司寄送催建通知书。后A公司经办表示企业当前经营困难,可能涉及法人变更,无法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发现A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办公场所已被另一家单位承租,原单位不知去向。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物业等多渠道了解了A公司的现实经营情况以及问题,辗转多人联系到其法定代表人。中心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面对面阐释法律关系,讲清权责归属,重申了企业经营变更期间仍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详细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最后沟通投诉人谢先生,促进双方达成了分期补缴方案。最终A公司于2024年9月为谢先生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双方商定于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按月分三期补缴共计12万余元住房公积金。截至2024年12月,A公司已按照方案将欠缴公积金补缴到位。
案例点睛
1、《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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