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福州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9-09-02 12:00

榕公积业〔2009〕13

各处室(管理部):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精神,为帮助家庭生活困难职工克服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福州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四)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五)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特殊病种)。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可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不准提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职工因本规定第二条原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单位盖章的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积金存折,职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时要面签“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

2、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3、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有效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4、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应提供当地县、乡民政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灾证明、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一年内有效)、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第五条  提取金额

1、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一次性全额提取;

2、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每年提取,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保留三百元;

3、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每年提取,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保留三百元;

4、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保留三百元;

5、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第六条  本规定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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