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操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9-10-21 10:33

榕房公积综〔2007〕95

第一部分  总则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规范业务受理处业务人员的操作流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87号文件)、《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7〕85号)、《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7〕86号)、《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部分  细则

第一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调离本省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分为全额销户提取和部分提取两大类。

(一)全额销户提取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外,还需提供:

1、退休职工提取的要提交:退休证或退休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2、出境、出国定居职工提取的要提交:定居护照或外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调离本省职工提取的要提交: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死亡职工提取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两人同在一户的户口簿),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领取人不是配偶或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持当地公证的遗产继承人文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的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兼并、破产买断工龄职工提取的要提交:买断工龄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兼并、破产批文(由单位经办到中心报备);

7、辞职、被辞退的职工,是外地户籍回外地工作;或为本地户籍,但女的满45周岁,男的满50周岁的;或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重新就业无法继续缴存的,提取时要提交:辞职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留账户,部分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还贷款提取的要提交:借(贷)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原件和复印件)或银行加盖业务章的还款对账单原件(须打印出上一个月的扣款记录)或提前还贷须提供银行盖章的提前还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已结清贷款提取须在结清后一年之内来中心办理)[注:a、贷款合同上未盖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b、转按揭或最高额抵押贷款可在原贷款结清一年内凭借款合同或按购房合同一年内提取一次]

2、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的要提交:经交易登记中心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和付款单据(占购房款的30%以上)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新版购房合同的需另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3、购买房改房提取的要提交:加盖公章的个人计算表和购房专用发票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提取的要提交: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拆迁房提取的要提交:拆迁房协议书和缴款收据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被拆迁房是祖产的要提供拆迁房产所有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购买集资房提取的要提交:集资房批文(由单位经办向中心备案)、集资房合同或协议和缴款收据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自建房提取的要提交:自建房批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和复印件)、购买材料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8、危房重建或大修提取的要提交:危房鉴定证明和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9、租赁住房提取的要提交:租赁合同、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以及房管部门批准租赁的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市房委办出具的本人及配偶住房证明、需要提供的其他租赁证明材料;

10、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职工家庭收入证明(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4)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费等收据。

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房产登记名字为配偶方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除还贷提取可一年申请提取一次外,其他提取均须在发票或收据开出的时间一年内(对年不对月)申请提取。代为办理审批手续的另须提供:(1)夫妻代领提供:结婚证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复印一份。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四、业务流程

(一)依据文件:《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7〕86号)

(二)提交材料:“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内容:业务员对职工提交的提取表格、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如材料不齐全,业务人员应当场填写“缺件告知单”和“提取需知”交职工带回准备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的,业务人员须填写特殊情况审批单,写清事由和意见,提交处室领导审批。

(四)审批: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业务人员录入电脑,打印单笔审批表,并在提取凭证和单笔审批表上加盖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专用章。同时授权经办行准予办理提取手续,且将证明材料连同单笔审批表第一联存档。如不符合条件当场告知原因,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缺件告知单交回职工准备材料。

(五)职工携单笔审批表、提取凭证和身份证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产权共有人);

(二)借款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申请时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但不包括补缴(单位原因除外)。

(四)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权的自住普通住宅。具体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普通商品住房;

(五)借款人具有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自有资金(购买“二手房”40%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六)借款人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籍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含首付款银行交款单及售房人开具的收款发票);

(三)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四)有其他共有人的需提供共有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籍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买卖契约”原件;

(六)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报告书》及卖方产权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求用A4纸复印。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福州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收入证明》、《未婚申明》等。

四、业务流程

(一)贷款办理程序

公积金贷款业务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向拟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依据《贷款通则》(1996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的要求,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三级审批。业务受理处负责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批工作,设立贷款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岗位(受理、初审可以合并一人办理),具体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工作。业务受理处审批通过后,贷款审批表经贷款审批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后转贷款承办银行。

1、贷前咨询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应通过网站、电话、现场咨询、窗口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向拟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介绍;

(2)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3)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4)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5)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个人可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及还款额参考表;

(6)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保险、抵押登记、公证等事项;

(7)已报备贷款楼盘及开发商的有关情况;

(8)获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等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的渠道;

(9)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2、受理初审

初审人员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交《福州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并按申请的贷款品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有房产共有人的,应同时要求共有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初审人员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

(1)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及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规范性符合要求的,可正式接受申请人的借款申请,立即将贷款材料输入电脑系统,依照职责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完成后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收件受理单,在规定的时限内(1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贷款资料提交审核人员复核。

(2)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具备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因申请人(包括其它房产共有人)的原因不予准入的,则不予受理,应退回贷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初审人员应当场告知借款人应补充的材料,并开具缺件通知单。

3、贷款审核

审核人员对初审人员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1个工作日)报送审批。

4、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对经复核合格后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1个工作日),决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审批后,业务受理处应在贷款审批表上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

5、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审批后,业务受理处应将审批材料转交贷款承办银行进行复核,贷款承办银行复核完成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借款手续。

6、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经抵押物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完成后,贷款承办银行应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连同委托贷款转款台账交业务受理处。业务受理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与审批内容是否相符等,审查无误后凭借款合同和贷款承办银行开具的委托贷款转款台账生成并下达发放贷款指标,打印转款通知书经业务受理处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审查发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或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贷款承办银行并上报处室领导。贷款承办银行在收到委托贷款基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售房人账户。

7、贷款档案

业务受理处指定专人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个人贷款业务审批档案,贷款业务档案内容应包括:贷款申请表、贷款审批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前述收件材料。贷款档案保管人应按规定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二)贷款审批职责

1、            受理初审人员职责:

初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应包括借款人主体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借款用途、借款内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偿还贷款能力等等。初审人员应结合不同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1)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证件的审核

①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本次贷款购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③ 借款申请人和其他房产买受人及其配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经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三种证件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一致;

④ 借款申请人和其他房产买受人如未婚(包括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初审人员应要求其当面签署未婚申明;

(2)借款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审核

① 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稳定的工资收入证明;

财产情况证明,如房产证、营运车辆产权证、存单、债券等;

投资经营收入证明,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决议等;

② 借款申请人及参与偿还贷款的其他成员月均总收入还贷比不得超过50% 的规定比例,对申请人借款购买多套住房或已有其他负债的,应对其偿还能力进行全面测算。除借款人配偶以外,参与共同还款的其他成员应当面签订共同还款确认书;

③ 应结合借款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所任职务等信息对其收入水平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必要时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3)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审核

① 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的房屋座落地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否一致,并审核购房合同是否有交易预售登记备案证明和封顶备案登记;

② 购买“二手房”的房产必须是钢混结构,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且建成年限在30年(不含30年)以内。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将该房屋出售,查验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签字人是否为有权签字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经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物价值进行了评估,房产评估报告书所认定的评估价格,与“中心”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的同类房产现行市场价格是否相符,申请贷款所购买房屋的价格与该地区同类楼盘价格相比是否异常;借款申请人对所购买房屋情况是否了解;

(4)借款申请人购房首付款证明的审核

① 开发商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借款申请人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进帐单(含POS持卡人存根与入账对账清单)等作为首付款证明材料。开发商开出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应与银行进帐单同时使用作为首付款证明材料。购房首付款由买受人及其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代为支付的,付款人应当面签申明该款项糸由购房人委托代为支付或放弃该房产一切权利;

② 应查验发票是否为税务局核发的商品房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首付款证明是否由售房单位开具并加盖售房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首付款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贷款条件要求(30%)、交款单据上列明的所购房产是否与购房合同或协议一致;

③ 对借款申请人尚没有交付首付款或没有足额交付首付款的,必须要求其足额支付后方可申请借款;

④ 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必须在贷款承办行开立的专门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至少40%)作为购房自筹资金证明,借款申请人和售房人必须与贷款承办行签订交易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5)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额度的审核

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

① 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额度=借款人每月归还借款本息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或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借款人可贷额度测算值千位数以下的金额可上整万元;

② 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当年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③ 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二手房成交价或评估价的60%);

(6)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的审核

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与其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年, “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本次贷款所购买住房的房龄之和不超过三十年;

(7)借款申请人资信情况的审核

① 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通过面谈、电话调查、人行征信信息系统等多渠道调查借款申请人信用纪录(包括借款还贷、信用卡还款纪录)是否良好,是否有不良记录;必要时通过贷款承办行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纪录信息;

② 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已经利用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对借款人借款购买多套住房或已有其他负债的,要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并对其还贷能力进行全面测算,家庭收入还贷比不能高于规定的50%比例;

③ 对借款申请人、其他买受人及配偶有过连续六个或累计十二个还款期(月)以上恶意拖欠款记录的应拒绝给予贷款(需中心另行审定);

(8)借款申请人其他需要提供材料的审核

如委托他人办理购房贷款申请或出售房产手续的,还必须审核经公证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等。对公证“委托书”中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要重点审核,其次要核对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是否与所提供的原件一致;

以上借款申请人申请材料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均需由贷款受理初审人员负责验正文件正本后于副本盖章证实。初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述借款申请的初审,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并对所审核的内容负责。初审完成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提交贷款审核人员复核。

(9)与借款申请人面谈

受理初审人员必须至少直接与借款申请人面谈一次,面谈可以在受理贷款申请的同时进行。受理初审人员应通过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借款所购(建)房屋情况以及认为应调查的其他内容。受理初审人员与申请人面谈应作书面记录,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材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书面面谈记录应由受理初审人员和借款申请人当面签字后存档作为贷款审批依据。

2、审核人员的职责:

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初审人员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复核。

(1)对不合规的申请材料应说明理由,退回初审人员重新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要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的,要求初审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补充完整;

(3)对有疑义的申请材料提出办理意见提请处室领导审定;

复核完毕,应对初审人员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及时报送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3、审批人员职责:

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办法规定;

(3)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规定;

    (4)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5)初审人员的初审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以及所提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6)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同意贷款提出审批意见,决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

4、贷款审批实行回避制度。

贷款经办人员(包括受理、审核、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贷款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安排贷款经办人员。        

(1)借款人为贷款经办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2)与借款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工作时限:

个人贷款业务实行限时审批,从贷款材料受理完成次日起计,初审到审批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初审、审核、审批时限各1个工作日。办理下达贷款指标、划拔委托贷款基金合计为1个工作日。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开户

一、条件

凡福州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时,除应提供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

(一)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委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是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民办非企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外地常设机构: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六)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七)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及其它组织: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复印一份。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四、业务流程

(一)提供材料:单位经办到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经办网点领取的业务表格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内容:表格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工资基数与缴存比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所带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三)审批:业务员核实无误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打印出开户登记受理回执,交处室领导核准并在开户登记表上加盖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一),业务员授权银行予以办理开户手续,并登记且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如不符合条件当场告知,填写缺件告知单交给单位经办。

(四)单位经办携业务表格和开户登记受理回执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五、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条件

(一)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原单位辞职后到本市新单位工作需转移其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原单位辞职后到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省直、煤炭、铁路或各县(市)管理部等缴存,需转移其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住房公积金转移。

(四)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代管户”内统一管理。

二、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本市同行转移、本市跨行转移

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原、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新旧两本公积金存折。单位代办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二)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

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原、复印件)、原单位公积金存折和新单位公积金帐号、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如由单位经办代办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如由配偶代办,需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和配偶身份证(原、复印件)。

(三)批量转移

由单位经办提供本单位撤并、重组的依据,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报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原单位公积金存折。如由单位经办代办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四)转入代管户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提供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原单位公积金存折。如由单位经办代办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四、业务流程

(一)提交资料。职工个人账户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连同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起提交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处。

(二)审核内容。业务员对业务表格进行审核:日期为办理业务当日日期;转出、转入单位名称、账号是否填写准确,表格是否有加盖转出、转入单位公章及转出单位预留印鉴。对职工姓名、身份证、转入账号等进行逐项审核。

(三)审批:业务员审核无误后录入电脑,打印出单笔审批表或批量/全员审批表及批量/全员审批清单,并在转移凭证和单笔审批表或批量/全员审批表上加盖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专用章,业务员授权经办银行准予办理转移手续。同时将证明材料和单笔审批表或批量/全员审批表及批量/全员审批清单第二联存档。如有误或不符合的应当场告知并填写缺件告知单。

五、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第五章  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条件

(一)单位补缴

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应按规定办理补缴。单位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批准缓缴的,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办理补缴。单位未能在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核定调整的,可补缴当年7月份至调整基数前一个月的差额。

(二)个人补缴

职工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新参加工作,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手续而按规定需补缴的,应办理个人补缴。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补缴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补缴原因,补缴时间范围以及补缴人数、金额,单位联系人和电话。报告一式两份。

(二)个人补缴是调动的,要提供调动以及当月工资证明;如是新参加工作的,要提供录用时间以及第一个月工资证明。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单位申请补缴需填写《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和《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

四、业务流程

(一)提交资料:补缴、变更清册和补缴报告。

(二)审核内容:报告情况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上的数据相符,补缴月份、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批:业务员对以上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处室领导核准,并在补缴报告上加盖“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一)”,留一份报告登记存档;

(四)单位经办携补缴报告、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和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五、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第六章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理

一、条件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三)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文件。

(四)单位编制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五)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缓缴比例的提交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提交申请前12个月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清册。

(八)申请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提出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计划。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四、业务流程

(一)依据文件:《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管理规则》(榕房公积业〔2007〕7号)。

(二)审核内容:审核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审核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审核单位所填申请表上的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上的数据是否相符。如材料不符,予以说明并开具“缺件告知单”。

(三)业务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一个工作日内送到归集贷款管理处办理。

五、工作时限:一个工作日。

第七章    信息更改

一、条件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名称变更,但开户银行不变、人员不变、单位账号不变。

(二)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

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单位要求变更名称的报告、变更单位名称的有关依据材料或营业执照(原、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使用A4纸复印一份。

(二)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个人信息更改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存折。

(三)单位信息变更需提供:单位信息变更报告(包括地址变更、联系人、电话变更等)、经办身份证。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福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名称变更表》、《个人信息更改证明》、《单位信息更改证明》

四、业务流程

(一)单位名称变更

1、提交资料:《账户名称变更表》和所需证明材料。

2、审核内容:业务员审查其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数据相符,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加盖公章,有主管局的还需加盖主管局公章。

3、审批:业务员核实无误后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并在表格上加盖“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一)”,留表格第一联和证明材料登记存档。

4、单位经办携表格第二、三联到经办银行办理更名手续。

(二)个人信息更改

个人携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信息更改证明、身份证和公积金存折到中心信息处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再到银行办理。

(三)单位信息更改

单位携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信息更改证明和经办身份证到中心信息处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再到银行办理。

五、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第八章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一、条件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经办在办理完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手续后,应办理注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批文(原件、复印件),或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职工花名册。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福州市单位销户审批表》

 四、业务流程

(一)提交材料:《销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二)审核内容:业务人员审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有主管单位的还需加盖主管局公章;填写的销户原因要与提供证明材料一致;其材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三)审批:业务员核实无误后提交处室领导核准,并加盖“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一)”,将审批表第一联与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存档。

(四)单位经办携审批表二、三联到经办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五)以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复印一份。

五、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第九章    开具无贷款证明

一、条件

夫妻双方若一方在本部所属各分中心或其它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另一方在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在本部贷款的。

二、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本人公积金存折、身份证。配偶代办的需加带结婚证和代办人身份证。

三、业务流程

(一)提交材料: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内容:对客户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对客户的公积金缴交及是否在市直中心贷款情况进行核查。

(三)审批:确认无误后开具无贷款证明。

四、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第十章  委托还贷

一、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贷两个月以上,且无逾期还款余额。

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住房借(贷)款合同原件;

(二)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存折;

(五)还款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所需填写的业务表格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

四、业务流程

(一)提交材料:委托还贷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二)审核内容:

1、须审核办理委托还款业务的顾客是否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2、须询问客户是否本人参与还款还是加入配偶以及子女等成为共同还款人;

3、公积金存折至少打印到上个月的公积金缴存状况;

4、还款对帐单须打到上个月的还款记录;

5、借款合同中须审核借款人以及共同抵押人有几个。

(三)审批:业务员核实无误后提交业务审核人员进行复审,然后打印出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批确认表,并加盖“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专用章”后,客户到银行签协议。

(四)以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复印一份。

五、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第十一章  基数核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前一年的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时间为每年的6月10日至7月15日。单位应于当年的7月15日前重新测算职工个人月应缴额和单位月应缴额,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额调整登记手续。

二、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从第二个月开始为其缴交;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为: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福州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总额的3倍。

四、所需填写业务表格

《福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审批表》、《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单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工资花名册》。

五、业务流程

(一)单位经办到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或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业务表格。

(二)单位经办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如实填写业务表格,盖章后连同单位盖章的上一年度(前一年的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在岗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到管理中心审核。

(三)单位经办携经管理中心审核的业务表格和受理回执到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基数变更手续。

六、工作时限: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章    贷款楼盘的封顶备案

一、开发商提供楼盘报备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机构代码证;

(三)预售许可证;

(四)土地证(如该项目原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还需提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通知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企业资质证书;

(九)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经审计的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十)有效税务登记证;

(十一)法人身份证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公司章程(经工商局备案,并盖公司确认的骑缝章);

(十三)贷款卡。

二、业务员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并留复印件存档。

三、处长指派业务人员到楼盘工地现场查看楼盘封顶情况,并拍照存档。

四、业务人员核实情况,开发商填写并盖章封顶证明后录入电脑备案,并登记备查。

五、工作时限: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专用章”业务使用范围、使用人

(一)使用范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单笔审批表上或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上加盖支取专用章。

(二)使用人:本处室有职责权限的业务员

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专用章”业务使用范围、使用人

(一)使用范围:职工转移其住房公积金时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和单笔审批表或批量\全员审批表上加盖转移专用章。

(二)使用人:本处室有职责权限的业务员。

三、“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一)”业务使用范围、使用人

(一)使用范围:

1、补缴审核

2、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名称变更表

3、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销户申请表

4、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5、住房公积金代领单

6、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7、因单位撤销无法为员工加盖印章,或单位拒不为员工加盖印章的,经受理处有职责权限的业务员核实后在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使用人:业务受理处处长

四、“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三)”业务使用范围、使用人

(一)使用范围:

1、开具无贷款证明。

2、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使用人:业务受理处个贷负责人 

五、支取专用章、转移专用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处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下班收进保险柜,上班交给业务人员及处长、副处长使用。

第三部分    

一、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二、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本中心。

三、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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