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规定
时间:2009-10-21 11:39

榕公积综〔2008〕40号

    第一条  为便于中心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中心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中心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中心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中心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中心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中心工作具有的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中心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中心办理的 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中心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中心文件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 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中心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中心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中心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中心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中心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中心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中心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中心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中心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
    (四)本中心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中心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中心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习惯内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中心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中心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单位形成的人事、业务、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心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中心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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