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函
时间:2009-10-22 09:48

榕公积函〔2009〕8

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市效能办《关于运用好我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成果的通知》(榕效办综〔2009〕2号),我单位共有20项行政职权获得确认。其中:行政处罚权4项,监督检查权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权5项,重大事项决策权1项,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5项。按照市效能办要求,我单位于2009年2月进行了行政职权文件汇编,形成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职权文件汇编》。

根据《福州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榕效办综〔2009〕36号)“各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细化为若干裁量档次,每个档次规定一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标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就获得确认的4项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制定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报送贵办,请审核确认。

 

 

二○○九年六月四日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