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公积审〔2009〕7号
中心各处室、各县(市)管理部: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7号),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审核,利用税务、房地产交易登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信息网络,提高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甄别水平。业务经办人员在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审核时对有疑问不能立即审批的,可开具收件收据将提取材料留下,在3个工作日内(外省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两个工作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对提取人所提供的材料予以核实:
1、对购房发票,可通过购房所在地省、市地税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验;
2、对本地的购房合同、产权证、预告登记证,可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查询所提供材料的楼盘名称、楼房号及其所有权人情况予以核实;
3、对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可到当地的拆迁办或提供相关批文、证明的部门予以核实;
4、对异地购房提取材料,在通过地税网上查询购房发票的基础上,可再通过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核实。
5、对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材料,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予以核实;
6、通过留存房地产企业的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识别号等印章样件,供窗口工作人员随时备查。
各业务处室、各县(市)管理部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受理审核工作,涉及需要通过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核实的情况,统一由中心归集贷款管理处负责办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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