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0-05-10 12:00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城镇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他们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职工,应正常缴存(含补缴)住房公积金,并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1年,且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贷款贴息申请人应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由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格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申请认定。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贷款贴息申请后,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还贷情况,审核后转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所购住房是否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核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所在地政府关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向申请人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按照申请人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50%以内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幅度由各设区市根据申请人数和补贴资金情况合理确定。
  七、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及贴息比例编制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暂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列支。在国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未修订之前,暂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业务支出”下增设“贴息支出”明细科目,以反映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支出。
  八、对骗取贷款贴息的,取消贷款贴息的资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收回贴息资金,其骗取行为经认定后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对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当地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其他人员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贷款贴息审核、认定中工作不认真、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对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福州、厦门、泉州市及其他有条件的设区市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公布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来源:闽建金管[2010]6号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