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方为现役军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额度通知
时间:2011-07-06 12:00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经2011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自2011年7月11日起,配偶方为现役军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役军官的配偶所在单位及个人按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在其购买本地区住房时,现役军官可参照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标准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按夫妻双方均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的贷款最高额度。

    二、转业军官转业到地方落实并安置了工作,单位和个人已开户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

    三、现役军官配偶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请贷款时,除提供规定的贷款资料以外,还应提供现役军官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军官证等相关证件。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来源:榕公积金管委办〔2011〕4号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