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经2011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现印发《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购房贷款利息负担,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商转公贷款的管理机构,根据各自归集范围,负责审批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并监督商转公贷款借款和结算。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由我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办理。承办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借款人必须是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为买受人);
(三)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且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四)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五)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为钢混结构;
(六)所购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七)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内;
(二)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三)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内。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应该提供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或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
2、经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或原贷款对账单(一个月内有效);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4、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
(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合同。
经中心审批通过后,承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在60日内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并经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到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手续。
职工可以以自筹资金方式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也可以选择由担保机构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
(五)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由承办银行送达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发放贷款
抵押合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承办银行凭相关凭证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住房贷款担保机构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和担保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借款人申请先后顺序,审核、发放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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