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规定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第六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提交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提交完税发票或免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四)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五)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第七条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于偿还同一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用于提前偿还同一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还应提交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通知书(或还款凭证)。
(二)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交购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或住房贷款信息证明。用于提前偿还上述贷款本金的,提交购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通知书(或还款凭证)或住房贷款信息证明。
第八条 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第六、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第九条 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申请时提交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提交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二)出境定居: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身份证注销证明。
(三)调离本省:提交相关工作调动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断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小的,申请人可直接提取,不需提交公证证明,具体标准由各管理中心确定,并向省厅备案。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属于外地户口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和职工本人签字的承诺书,承诺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本地户口的,原则上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第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申请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医疗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因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因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的余额,具体由管理中心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时,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提交工作调动相关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或相关的缴存信息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经单位核实盖章,与所需材料一并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三)职工持身份证件、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材料等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受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和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提取情形将资金转账至职工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账户、购房贷款还款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银行联名卡、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缴存单位账户内。申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提取的资金转账至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以及所需的申请材料,并通过服务热线、管理中心网站等方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职工可书面提出复审;管理中心应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稽核制度,并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提取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
(二)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含省直)应根据本规定修订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相关规定,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