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榕创业就业台湾青年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9-16 12:00

 

关于在榕创业就业台湾青年住房公积金

特殊支持政策的暂行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榕政综〔2015236号)文件精神,对在榕创业就业的18周岁至45周岁的台湾青年(以下简称台湾青年)在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基础上,实行以下特殊支持政策:

一、允许在榕有工作单位的台湾青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个人账户身份证信息栏应填写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证件号码。

二、台湾青年在福州地区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台湾青年在福州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四、台湾青年在福州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贷款材料和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825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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